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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撤销后,认证证书不具备证明作用!

发布:2022-12-16 11:04,更新:2024-05-21 07:00

近日,认监委网站发布公告,3家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因存在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或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的问题被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

依据认监委相关规定,被撤销资格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即“认证证书失效”。

请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其他经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证书。                             




认监委关于撤销3家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的公告


在2021年开展的对全国自贸试验区内按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的现场核查和举报线索专项核查中,目前已查实上海冉之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21-862)、艾瑞泽斯(上海)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21-883)和中质华远认证服务(成都)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21-920)3家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存在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或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决定撤销上述3家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


截至目前,上海冉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认证证书28张,其余2家认证机构未出具认证证书,上海冉之认证有限公司此前出具的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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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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